关于印发《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3-3-30 16:2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9| 评论: 0

摘要: 各部属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部属 ...
各部属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建立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结合部属单位的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勘察设计的政策和法规。遵守勘察设计行业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规范的市场行为,严禁乱压价、乱挂靠、私下设计等“三乱”行为,一经发现核实,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单位应主动接受所在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各单位应强化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注册制度的实行,建立起切实可行的图签、图章和注册印章的使用管理办法。严禁出卖图签、图章和注册印章。

  四、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各单位应尽快建立起运行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提高设计质量,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从97年开始我司将定期组织对部属单位进行质量检查。
  
  五、各单位要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分支机构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1995〗191号文)的规定,设置和管理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聘用所在地技术人员,必须签订符合有关法律的正式聘用合同,聘用人员应固定在一个单位任职。分支机构不得私拉乱雇其它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勘察设计活动。未取得独立勘察设计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出图。

  六、部属高等院校原则上只允许成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对现有重复设置的低资质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清理合并。   七、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应取得应聘人员原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只能同时应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并与聘用人员签订合法的聘用合同。勘察设计单位聘用离退休人员数量按资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八、今后凡新成立部属勘察设计单位和现有单位更名、转正、升级(含越级承揽任务)、扩大勘察设计业务范围等必须事先向勘察设计司提出书面申请。

  九、勘察设计司努力为各单位提供服务,及时通报行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配合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定期开展部属单位的优秀勘察设计评选活动。今后将加强对各单位在技术进步、质量监督和业务建设等方面的统一管理。为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所需费用由各单位共同负担。暂定甲级单位每年上交一万元,乙级单位每年上交五千元,每年结算一次。此项费用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56号文规定计入单位管理费。

  十、勘察设计司建筑设计处具体负责部属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根据国家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应将每年的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勘察设计司建筑设计处。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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