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北京市、广州市列入我部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制度试点城市的批复
摘要: 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建委: 你们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制度试点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广州市列入该项制度的试点城市,请两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如下内容提出工作设想,以供讨 ...
首都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建委: 你们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登记备案制度试点来函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广州市列入该项制度的试点城市,请两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考如下内容提出工作设想,以供讨论定: 该项试点意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市场行为,以健全勘察设计市场准入制度。 登记备案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出省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分类: 1、本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直属勘察设计单位(含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总后系统直属的驻本省的丙、丁级勘察设计单位); 2、国务院有关部委和总后系统直属驻本省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 3、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本省的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4、总后颁发承接本系统任务的丙、丁级军队勘察设计单位; 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驻本省长期承接任务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 6、在本省一次性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 (注:计划单列市对所在省其它城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省对省内各城市属勘察设计单位在省内承接任务管理的统一要求办) 三、不同分类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进行何种形式的登记备案。 四、一次性承接任务的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应何时申请登记备案。 五、申请登记备案需具备的条件,应出具的证明材料及申办程序。 六、受理登记备案的应为哪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七、登记备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接受相应的管理。 八、受理登记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承担的义务。 九、登记备案中发生的管理费用。 十、处罚。 此批复。 抄送: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广州市建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