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署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建材工会(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建设建材工会(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设建材工会(建设工会)、直辖市建委、建设建材工会(建设工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批示及全国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建设部决定于今年4月—8月,在各地建筑安全生产自查基础上,由建设部会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组成的联合检查组(以下简称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本着上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减少重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二、检查依据 检查依据为《建筑法》、《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CJ59-99等建筑安全法规、标准和建设部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治理的文件以及《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建会字[2001]2号)。 三、检查范围和时间 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5月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所有建筑业企业的在建工程进行自查。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全年安全工作计划以及“安全生产周”活动和全国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要求,制定具体检查方案。各地自查结果应于5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 第二阶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由联合检查组进行检查。检查范围是抽查各省、自治区的两个城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除外),直辖市的两个郊区县。每个城市(区县)检查8个在建工程(4个二级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施工的工程,4个三级以下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施工的工程,包括外地的建筑业企业)。受检工程由推荐与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数量各占百分之五十。检查分两批进行,第一批时间为6月11日至7月3日,第二批时间为8月8日至8月31日(附件一)。 四、联合检查组检查内容和方法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重点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坍塌和塔吊倒塌事故专项治理情况,对安全事故的处理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掌握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情况以及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方法,一是听取受检地区关于上述内容的工作汇报,二是到施工现场检查,三是对受检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受检地区和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1、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书面汇报材料;2、不少于30个不同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表(附件二);3、受检企业安全生产书面汇报材料,受检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4、《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所要求的材料。 联合检查组要在每个受检城市(区县)召开讲评会议,反馈检查意见。 五、联合检查组组成和要求 建设部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从各地区抽调专家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前,对联合检查组成员集中进行培训,明确检查工作要求并学习检查的标准和方法。检查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进行检查,通过检查达到推动、宣传和教育的目的。 检查结束后10日内,各检查组应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建设部和中国建设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将召集各联合检查组组长,听取检查情况汇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的地区和单位将给予表彰;对存在严惩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混乱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反腐倡廉的规定,不准接受宴请,不准收受任何礼品或纪念品。 附件: 一、抽查地区分组表; 二、2001年全国建筑安全生产检查在建工程项目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一: 抽查地区分组表 第一批抽查地区 第一组:上海、浙江、江西 第二组:江苏、安徽、福建 第三组:山东、河南、湖北 第四组:陕西、广东、海南 第五组:广西、贵州、湖南 第二批抽查地区 第一组:北京、甘肃、新疆 第二组:河北、山西、内蒙 第三组:辽宁、吉林、黑龙江 第四组:四川、重庆、云南 第五组:天津、宁夏、青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