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全国智能建筑技术试点工程的通知
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几年,我国智能化建筑发展迅速,有力地推动建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提高了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为了使各地建筑智能化技术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设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近几年,我国智能化建筑发展迅速,有力地推动建筑技术与信息技术的结合,提高了建筑工程的科技含量。为了使各地建筑智能化技术健康有序的发展,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决定对全国有条件的地方指导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建筑智能化技术试点工程(住宅除外),以此来推动我国智能建筑的发展。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申报。 一、试点工程的目标 建筑智能化技术试点工程建设要在合理控制造价和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基础上,采用现代高新技术,通过精密设计、择优集成、精心施工,达到具有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功能实用、节约能源与国产化率高的智能型建筑。各地只限申报一项。(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暂不报) 二、试点工程申报条件 1.试点工程项目, 必须符合建设部〖1997〗290号文《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 2.申报试点工程项目的报告中,要包括实现智能化功能的可行性报告、需求分析、总体设计等有关材料,且该项目已经审查批准立项。 3.试点工程项目的设计, 必须由持有建设部颁发的智能建筑专项资质证书的工程设计单位总体负责;参与建筑智能化项目的系统集成商应持有建设部颁发的系统集成专项资质证书,在工程设计单位指导下,根据提供的图纸和有关资料,进行专业系统深化设计及工程实施,且文档资料齐全。 4.试点工程项目应有一定的示范性和代表性,对行业工作有推动促进的作用。 5.试点工程项目资金必须保证落实到位。 三、试点工程的申报、审批 1.试点工程由当地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上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2.试点工程的项目,需经建设部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专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对其系统集成的总体方案和初步设计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正式发文列入试点工程计划。 四、试点工程的检查、验收 1.试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与智能化系统集成商密切配合、协调同步,必须达到总体设计中要求的智能化功能的各项指标。在建设过程中专家委员会将应邀派专家组进行检查,确保技术实施到位和工程质量达标。 2.试点工程竣工需投入运行一年,经地方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报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优秀者,建设部将颁发“智能建筑优秀设计”奖。 3.试点工程的验收与评估标准另行发布。 五、联 系 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技术处 刘若光 联系电话:68393257、68394582 附件:全国智能建筑技术试点工程申报表(略)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