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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第90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3-30 17:19|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32| 评论: 0

摘要: 各市建委(建设避)、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使城建档案工作与现行的一系列法规和建设管理工作制度衔接,建设部对《城市建 ...
各市建委(建设避)、规划局、房地产管理局、园林局、市政公用局、城市管理局、建筑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工作,使城建档案工作与现行的一系列法规和建设管理工作制度衔接,建设部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并以第90号令颁布施行。现将建设部第90号《建设部关于修订〈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附件1)、建办[2001]103号《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械在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要认真落实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和建设部第78号令切实加强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2001)103号]精神,根据建设部90号令的规定要求,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与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衔接,将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列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环节。

  二、在本省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工程所在地域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认可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附件4)。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三、建设行政各专业主管局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确保工作衔接,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当地建设工程档案登记制度的具体规定,查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登记手续是否完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规划验收的同时,应当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对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形成、收集和报送,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要在职能范围内加强配合,采取有效控制手段,确保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进馆。

  建设行政部门在办理峻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由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此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时,应当检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附件7),并列入房屋产权产籍档案。

  四、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归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的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单位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合格,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江苏省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设工程档案是否齐全、系统、完整和整理规范;

  2、建设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江苏省城建档案案卷质量标准》;

  3、建设工程档案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对接收进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现代化管理,并加强城建档案信息分析,多层次全方位地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利用服务。

  五、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档案结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阶段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审查、抗震设防审查的意见及复查意见文件、建设监理档案例入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基本内容。建设监理文件的基本格式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示范表式》。

  各历史文化名城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历史文化名城的档案资料的管理。城建档案馆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有关档案资料的积累和收集。

  六、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登记,明确责任,并鉴定《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书》。

  七、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送一套完整、加固、改建、扩建后,建设单位应将更改部分的文件材料及时补充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当在合同内明确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具体要求,并指定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做好档案收集、汇总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应当移交、报送的内容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归档、报送内容目录(试行)》[苏建档[2001]320号)的规定执行,确保建设工程档案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

  九、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建设工程档案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以上意见请各地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建设(规划)行政管部门牵头,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建设系统各专业主管局制定实施意见。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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