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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13-3-30 17:1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92|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经济适用 ...


  第一条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统一组织管理,成立由市政府领导、房管、计划、建委、财政、规划土地、审计、园林、物价等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组成的银川市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级,其办公室(以下简称经住办)设在市房管局。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经济技术政策;编制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构成和销售价格;对经济适用住房进行质量检查监督和综合验收;组织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售后管理工作;协调与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工作组的有关事宜。

  第三条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开发企业承担建设、企事业等单位结合房改,利用自有土地集资或合作建设。集资或合作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审批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计划部门进行总规模、总投资的宏观管理。

  第五条约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免征以下税费:土地出让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排水增容费、人防工程结建费、供电增容费减半征收。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减免的税费采取交纳税费保证金的办法,由开发和建设单位在建设计划下达30天内,一次性向市经住办按每平方米建设面积50元交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市经住办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合同完成情况,报领导小组审批后,予以全额或部分退还。税费保证金设立专户储存。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城镇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及离退休职工和教师;市政重点建设工程的拆迁安置户;未以房改价格购买过住房的家庭。

  第九条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在6个月内可开工建设;

  (二)成片规划和建设,其规模不少于2万平方米;

  (三)经济适用住房外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经济适用住房同时交付使用;

  (四)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取得本市商业银行贷款承诺;

  (六)集资或合作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售给本单位职工,需要向社会出售的,经经住办批准后按开发性经济适用房进行管理;

  (七)不得以集资或合作名义进行商品房开建设。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报批程序: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单位持腾文件资料,经主管单位同意后,向市计委申报计划,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与房管局联合下达建设投资计划;

  (三)项目单位与市经住办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合同。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申请报批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文件。主要内容:申请规模;承诺不改变土地使用权和经济适用住房性质;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销售对象等;

  (二)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规划、设计初步方案、年度实施计划、施工资金来源;

  (三)实施物业管理的方案或意见;

  (四)证明文件。主要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银行贷款承诺。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设计必须达到《全国城市住宅建设标准》。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始建设项目应实行招标、投标制度,不得转包。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要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30%以上。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监督和监理外,市经住办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通报检查情况,市规土、园林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绿化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市经住办对工程质量问题有权给予限期整改、返工、勒令停工等处分。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由市经住办会同质检等有关部门对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合同进行综合验收,不验收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审批制度,购房人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介绍信、申请购买住房的正式文件;

  (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

  (三)家庭收入和住房证明;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管理必须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建设单位要在住房竣工前明确物业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在小区交付使用并且入住率达到50%时组建成立。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维修储备金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由经住办从税费保证金中扣留。

  使用物业储备金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计划,经小区管委会同意后,报请市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支付。物业维修储备金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始单位在项目计划下达6个月仍未动工的,市经住办有权取消其继续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资格,超过6个月的,由市政府无偿收回土地,同时不退还减免税费保证金。

  第二十条开发单位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性质和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售房对象的,由市政府收回土地,并由开发单位补交各项减免税费。

银川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鲜花

握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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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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