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住房114号)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住办21号)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住房[1999]114号)和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住办[1999]21号)精神,经研究,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功能、环境质量,促进住宅产业的技术进步,规范商品住宅市场,保障住宅消费者利益,现将建设部文件转发给你们。待建设部发布《商品住宅性能评定方法和指标体系》之后,将制定我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贯彻执行。现就我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1、市建委负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 2、天津市住宅产业现代化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宅办)负责组建天津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及其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制定《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地区实施细则》。 3、今年下半年对列入国家、市级住宅试点示范工程的新建住宅小区进行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试评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 4、为搞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市住宅办负责组织培训商品住宅认定工作的骨干及各类专业人员。 5、成立天津市商品住宅性能认定委员会秘书处,秘书处设在市住宅办,负责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办公地点在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和平区成都道56号),有关商品住宅性能认定事宜,请与该处联系。 联系电话:23328588 联系人:边绍莹、王月辛、谢静仁 附件:1、《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住房[1999]114号) 2、《关于实施<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建住办[1999]21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