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房改售房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区房管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房改办公室、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监理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解决好房改售房发证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发证进度,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 ...
各区房管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局、市房改办公室、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市房产交易监理所: 为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解决好房改售房发证中的突出问题,加快发证进度,促进我市住房二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市房改售房发证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已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而售房单位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完整提供出售楼房确权资料的,依据现有的确权资料、房改售房批准文件、房改售房评估报告书及《房改售房保证书》等先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房改的售房单位(包括单批房改方案的售房单位)持下列资料(一式两份)到初审机关办理初审手续。 1.房改部门批准售房单位参加房改的文件及证明。 2.房改售房评估报告书。 3.原售房单位出具的《房改售房保证书》。内容包括:房屋权属清楚,无纠纷。房屋结构及使用状况良好,如出现产权纠纷及房屋质量问题,由售房单位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4.已查找到的房屋确权资料。 5.出售楼房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一式两份)。 6.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具的售房资金结存凭证。 二、初审机关接受资料并开具收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核实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初审手续。属售房单位自建的房屋,初审机关将初审后的资料直接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属售房单位购买的房屋,初审机关将初审后的资料报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对交易房产审核、批准后,将资料报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 三、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对上报的资料复审、审批后,一幢楼房签发一个《房改售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证明及二级档案返回初审机关及市房产交易监理所,一级档案留登记中心,暂时存档。 四、初审机关及市房产交易监理所收取有关费用后,将证明发给售房单位。 五、属涉外、军队房产的,房改售房单位持上述资料直接到市房屋产权登记中心或市房产交易监理所,办理所售楼房的《房改售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 六、房改售房单位持《房改售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按房改售房发证程序为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增减变动手续。 七、待房改售房单位补齐所售楼房的确权资料或允许办理房产证的新政策规定出台后,房改售房单位持证明及补齐的确权资料按正常发证程序换发剩余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 八、房改售房资金按比例提取共有部位维修基金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封存,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再按有关规定予以返还。 九、市、区两级房管部门及房改售房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房改政策规定办事,凡不符合房改规定及标准的,不得办理《房改售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及职工个人的《房屋所有权证》。 十、各县(市)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通知制定相应政策,报县(市)政府批准施行。 附:1.《房改售房房屋产权登记证明》样式。(略) 2.《房改售房保证书》样式。(略)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9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