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关于收取直管公房置换服务费的通知
摘要: 济南市房产局: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置换收费行为,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济政发20号文件规定和你局《关于制定直管公房置换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 ...
济南市房产局: 为加强我市直管公房的管理,规范直管公房置换收费行为,活跃房地产二、三级市场,根据济政发[1999]20号文件规定和你局《关于制定直管公房置换服务收费标准的意见》,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同意收取直管公房置换服务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按成交价或评估价的10%收取。 二、直管公房转租,按转租期内协议租金总额的40%收取 。 三、直管公房互换(含单位调整),按使用面积住宅10元/每平方米,非住宅50元/每平方米收取。 四、直管公房置换必须坚持公正、自愿的原则,对房屋使用权转让的成交价格确需评估的,应委托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必须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收费。 五、直管公房置换收取的费用,将作为房屋维修资金,专款用于房屋的维修。 六、直管公房置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济南市物价局 1999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