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文件 查看内容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3-3-30 17: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3| 评论: 0

摘要: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计591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   建设统计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的重 ...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建计[2005]591号

各州、市建设局(建委):

  建设统计是建设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决策的重要依据。它既是国家统计信息工作的组成部分,又是建设事业各行业的基础工作。为做好建设统计工作,省建设厅制定了《云南省建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建设厅

二○○五年十月十七日

               云南省建设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整体效率,保障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领域相关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生产经营户。

  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市政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及相关的建设法制、科技、教育事业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统计管理,包括建设统计组织管理、建设统计报表管理、建设统计资料管理和发布。建设统计报表,包括城建市政公用事业,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业,村镇建设,工程建设等统计年、季、月报表及临时调查报表。

  第四条 省建设厅在建设部和省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设统计工作。各州,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建设统计工作。

  市、县(市)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暂行办法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设统计工作。

  第五条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应当加强对建设统计工作的领导,遵守和贯彻统计法律、法规,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设立建设统计综合管理的工作机构,配备专职统计人员,负责本地区的建设统计归口管理工作。各专业统计由专业处室负责布置,编制,审查,汇总,报统计综合部门统一对外报送。

  州、市、县(市)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或指定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第七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任务,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统计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统计人员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

  第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统计机构的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部门和本地区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制定和实施本地区的统计调查计划,收集、汇总和公布统计资料。

  (二)对本地区统计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实行统计监督,审查核准本部门编印的各种统计资料。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和本地区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统计调查制度。

  (四)代表本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同级统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统计工作联络。

  (五)负责本部门统计信息网络化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本地区建设领域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及其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负责完成本专业的统计工作,对所负责的业务统计数据进行质量控制,保证其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一条 制发建设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一)上级主管部门制发的统计报表,需由本部门名义布置的,必须经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后实施。

  (二)发往系统内的全省性建设统计报表,必须由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经省建设厅批准颁发,并送省统计局备案。

  发往系统内的全市(县)性建设统计报表,必须由本部门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发,并送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备案。

  (三)发往系统外的全省性建设统计报表,必须经综合统计机构审核,报省统计局批准后颁发。

  发往系统外的全市(县)性建设统计报表,必须由综合统计机构审核,经市(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后颁发。

  (四)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建设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表号、批准或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左下角标明填报截止期限。

  第十二条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建设统计资料。

  本部门内设机构必须向综合统计机构提供各项业务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代表本地区的建设统计综合数据,必须由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对外公布,并以此为准。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的其他内设机构、企业事业组织公布的建设统计业务数据,必须经本部门的综合统计机构审核。

  第十四条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建设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来源有错误,应责成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核实订正。对擅自或强行要求修改的,统计机构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应予抵制。

  经检查发现不真实的统计数据,报送单位必须及时予以纠正,并提供相应的统计台帐、原始统计记录及相关资料证实纠正的数据的真实性。

  第十六条 建设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要把统计工作纳入本部门的目标考核管理,并制定奖惩制度。对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