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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住宅建设宏观管理的通知

2013-3-30 17:1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0| 评论: 0

摘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为保证我市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就加强住宅建设的宏观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加强住宅建设的宏观管理,理顺计划渠道,1999年将对住宅计划安排进行调整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为保证我市住宅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就加强住宅建设的宏观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为加强住宅建设的宏观管理,理顺计划渠道,1999年将对住宅计划安排进行调整,将现行的各种住宅计划渠道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和商品房计划两类。我市目前执行的危改计划、安居计划,集资建房计划均并入经济适用房计划。

  二、凡由中央各部委、市计委等计划部门下达的住宅项目投资计划,建设单位必须到市建委计划部门进行登记,并按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未经市建委登记的项目,规划、配套部门不予受理。

  三、市计委今后在分配区县切块投资规模时,不再包含区县的住宅建设规模。其所核减的规模由市计委切块给市建委,由市建委统一掌握。各区、县所属单位需申请建房计划时,按项目座落地的行政区划,到原计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经区、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建委计划部门审批,统一由市建委下达计划,各主管部门据此办理有关手续。

  四、 为规范我市土地交易市场,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凡拟利用外环线以里工厂、仓库等企业用地建设住宅的项目,一律暂缓办理前期计划,待相关规定出台后,再予办理上述用地的前期计划和投资计划。

  五、为继续做好成片危陋房屋改造,经市领导同意,对危改任务量大的河东、南开、河北、红桥四区从1999年起恢复以上四区的危改片外10%指标。片外10%指标以各区当年实际拆除的164片以内的危陋房屋量为基数进行核定。片外10%指标只能用于破旧住宅地区的改造,不得用于空地和工业用地的住宅建设项目。

  六、申请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须首先至到市配套办进行项目配套论证。经市配套办论证能够满足配套条件的项目,申请正式投资计划时须持有市配套办出具的证明,否则计划部门对申请不予受理。

  七、为保证城乡结合部开发后的行政管理,开发单位在申请正式计划前,须明确住宅建成后的行政归属关系,并持有关区同意进行行政管理的文件或交接手续证明。

  八、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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