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摘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4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部分部门、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有关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精神,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对部分部门、行业的收费进行了清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决定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新的收费标准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级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新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凡不按时、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要依照《价格法》及有关处罚规定严肃查处。 1998年10月9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降低部分收费标准项目表 交通部门 一、出入境汽车运输管理费(内价费字[1996]34号) 由原规定按营业额的3%降为按营业额的0.8%收取。对不易接营业额计算,而按车吨位定额计征的货车每辆次由8元/吨降为6元/吨,客车由每辆次1.20元/座位降为 1.00元/座位。 地矿部门 二、矿泉水评审鉴定费(内价费[冯]字[1993]1号) 其中矿泉水水质检测费由每次按3000元降为每次按2000元收取。 三、矿泉水水源水质年度检测费(内价费[冯]字[1993]1号) 由每年每次按3000元收取降为按每年每次2000元收取。 经贸部门 四、机动车交易服务费(内价费发[1996]54号) 属于中介机构的车辆交易所收取的机动车交易服务费由原按车辆交易所评估价的5%降为按3%收取。 公安部门 五、公共娱乐场所《安全合格证》(内公通字[1994]258号) 每套由40元降为20元。 六、《特种行业安全合格证》(内价费字[1992]2号) 初次颁发不分证照大小,一律按每证每套20元收取工本费,更换内芯收费标准不变。 工商部门 七、广告审查费(内价费字[1995]34号) 电视、报纸广告审查由原按每件广告营业额收取3%,改为按每件收取200元;广播、户外广告审查由原按每件广告营业额2%收取,改为按每件100元收取;杂志广告审查由原按每件广告营业额的1.5%收取,改为按每件收取50元。广告审查不分国内国外,统一按此标准收取。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八、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内价费发[1997]59号) 企业申办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包括产权登记证工本费),由每户200元降为100元。 劳动部门 九、罐车检验费(内价费字[1996]55号) 罐车检查中的内外部检查由原按每平方米收取110元,降为按每立方米110元计收。 建设部门 十、房地产市场管理费(内建房字[1995]66号) 1、交易管理费 抵押:由按房屋抵押价的2%~3%,降为抵押价值在1000万元以下,按l‰收取;抵押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3‰收取;收费最低起点额为50元。 2、委托评估:由原管理机构受产权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等级、质量、价格评估,按评估价格的1%收取评估费,降为由中介机构受产权单位委托,进行房地产等级、质量、价格评估,按评估价格: 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按6‰收取; 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含1000万元)按2.5‰收取; 1000万元以上至 5000万元( 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含5000万元)按 0.8‰收取; 5000万元以上至10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超过部分,含10000万元)按0.5‰收取; 10000万元以上按 0.1‰收取。 证券管理部门 十一、证券业务监管费(内财综字[1996]428号) (一)证券业务监管费 1、证券发行监管费 (1)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由原按发行股票总额的1%收取。降为按总额的2‰收取; (2)上市公司配股费,由原按配股筹资总额的2‰收取,降为按配股筹资总额的1‰收取。 2、证券交易监管费 (1)证券经营单位经营费,由原按年证券交易总额的万分之一收取,降为按交易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收取,最高不超过每年3万元; (2)证券登记单位登记费,由原按年营业收入的2.5%计收,降为按8‰计收,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0000元; 3、证券行业监管费上市股份公司监管费由按总股本的1‰-1.5‰降为按0.5‰收取。 4、证券承销单位承销费 由原按承销收入的8%计收,降为按承销收入的5%计收。 (二)期货业务监管费 (1)期货经营费,对期货经营机构收取的期货交易经营费由交易总额的万分之零点五降为万分之零点二,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2)期货监管费,中原按每年期货经纪公司注册资金的万分之四收取,降为按万分之二收取,最高不超过10000元。 财政、审计部门 十二、会计、审计事务所业务收费(内价费字[1996]13号) 1、设计会计制度、财务收支和决算审计、解散、退股、破产清理按内价费字[1996]13号文的收费标准,降低 20%收取。 2、财务、会计审计咨询由原每小时30元降为每小时20元收取。 3、对参加物价、财务检查,经济纠纷案件鉴定,清理旧帐建新帐,代理、辅导记帐、清理债权债务及其它有关业务,由原按每人每小时计收,改为按每人每日计收,每日最高不超过:所长、副所长(主任审计师、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审计师、副主任会计师)100元;部门主任80元;注册会计师70元;会计师、审计师60元;助理会计师、助理审计师40元;会计员及一般工作人员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