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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3-3-30 17:1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0| 评论: 0

摘要: 本局法规处、修缮处、房屋管理处、市场处、权籍处、综合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建设部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市府67号令《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 ...


本局法规处、修缮处、房屋管理处、市场处、权籍处、综合处、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建设部72号令《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和市府67号令《厦门市房屋安全鉴定和防治管理规定》,为规范全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开工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商品房,由综合处对其有否进行白蚁预防确认,如没有进行白蚁预防的项目,应补签白蚁预防合同后,市场处、房地产交易中心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开工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由综合处对其有否进行白蚁预防确认,如没有进行白蚁防治的项目,应补办白蚁预防合同,并实施白蚁防治,取得房屋白蚁预防鉴定合格证明后,权籍处、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才予办理产权证书。

  三、凡1999年1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房屋,建设单位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建设单位未进行白蚁预防,没有《白蚁预防合同》或出具虚假合同的,市场处、房地产交易中心暂缓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权籍处、房地产权籍登记中心暂缓办理产权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经由综合处确认其整改后,才予以办理。

  四、经市土地房产管理局资质审批的白蚁防治机构,可从事白蚁防治业务。

  以上意见,请认真执行。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鲜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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