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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审核管理办法

2013-3-30 17:1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91| 评论: 0

摘要: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测量行为,加强房产测量成果管理,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城 ...


  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测量行为,加强房产测量成果管理,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和(国家建设部国家测绘局第83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用于权属登记的城镇房产(除个人建房)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与审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凡在本市从事房产测量的单位均应取得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认可的房产测量许可证,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房产测量工作。凡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未经备案的,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得用于房屋产权登记。

  本文所指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是指包含新建、联建、房改售房等城镇房屋(除个人建房)用于权属登记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

  本文所指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是指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在测量单位二级检查合格、委托测量单位组织实施验收后,按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行为。

  本文所指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审核,是指当事人对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有异议,申请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房产面积测算成果进行重新测算认定的行为。

  第四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房产测量专业管理工作。

  本市主城九个行政区(含渝中、江北、沙坪坝、九龙坡、南岸、大渡口、北碚、渝北、巴南)及其他地区房屋项目设计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直接备案。

  除本条第一款以外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由承担房产面积测算的测量单位送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查。

  第五条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应在检查验收后进行。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的检查验收,遵照《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进行,即实行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第一级检查为测绘过程中由作业组的专职或兼职检查人员的自查互查。第二级检查是指由施测单位的质量检查机构和专职检查人员在一级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

  房产面积测算成果验收由任务委托单位组织实施。验收项目及内容均按《房产测量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条测量单位应在房产面积测算成果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成果备案,填写《重庆市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申请书》,并按本通知规定格式提交房产面积测算报告书。

  第七条凡房产测量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测量员具备上岗资格;房产面积测算报告格式符合标准格式;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运用得当;提交备案的资料整齐完整符合要求的均同意备案。

  第八条测量单位应对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公用面积及公用面积分摊系数的测量和计算的准确性负责。

  房产面积备案单位应对测量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测量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负责;同时应对测量单位提供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是否齐全、面积测算依据的正确性负责。

  第九条凡属市局同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加盖“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属区县(自治县、市)局同意备案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加盖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房产面积测算成果备案专用章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监制,各地不得擅自刻制。

  第十条房屋当事人如对已经备案的房屋面积有异议,可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审核申请,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测绘单位组织专家审核认定,审核结果作为最终测量结果。审核的测量费由审核申请人先行垫付,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测量单位或有关当事人支付。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1年12月l日起施行。

2001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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