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 ...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统计局、省物价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规范和促进 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省建设厅 省发改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地税局 省统计局 省物价局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银监会福建监管局 (二○○六年八月) 近年来,我省房地产业总体上保持了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但也存在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不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偏小、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滞后等问题。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供应,规范和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编制住房建设规划,稳定市场预期 市、县人民政府要在开展本地区住房状况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和“总量控制、区域平衡、落实项目”的原则编制住房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要重点发展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供应。明确“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规模,按国家规定的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分解到具体区域,合理布局,落实到具体项目。 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要按规定在今年9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布,于10月10日前报省建设厅备案。福州、厦门市住房建设规划应于9月底前报建设部备案。未制定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的,要暂停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审批。 二、合理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 各地要运用土地、规划等调控手段,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着重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适当控制大套型住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建设规模,严格控制低密度联排高档住房的建设,继续暂停新上别墅类项目。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据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拟出让宗地的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要求,要加强城市重要区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布具体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要将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上述规划控制指标作为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前置条件,应将上述规划控制指标载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各地要对规划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进行集中清理,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需要调整的,首先对违规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进行调整。 经当地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须按要求进行调整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 各地要依据本地区住房现状调查结果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各设区市本级以及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年度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要达到当年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以上;2006年底前各设区市本级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并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应率先启动,其他县(市)要在2007年上半年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地每年上报省政府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住宅用地规模,按不低于70%的比例确定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并按不低于商品住房用地总量的10%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选址,要坚持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生产生活,合理布局,在城市中心区域要安排部分项目。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坚持多渠道筹措资金的原则,市、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必须及时上划财政,用于保障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要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6)25号文规定,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具体按照当年实际收取的土地出让总价款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后余额的5%核定。 积极探索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效供应方式。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在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一定量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在该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时,要明确项目中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配置规模、套数、户型、比例等,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开发商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向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经济租赁房建设、货币补贴租赁住房方式,完善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销售与分配管理。未出台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设区市,必须在今年9月底前出台,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定价格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同时,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四、加强房地产用地调控管理,制止囤积和炒卖土地行为 实行房地产开发用地年度计划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节能力。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当年商品房竣工、销售面积等商品房供求情况,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需求量,以及当地住房建设规划确定的各类房地产用地的区位布局等,提出次年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用地需求总量,并会同同级房地产、规划、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制定次年的年度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建设厅、发改委综合平衡后下达执行。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制订年度房地产开发供地计划,明确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投放量、存量与增量用地比例,拟供应宗地的区位布局、供应时间以及高档住房、中低价位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供地比例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商品住房供应偏紧的城市,要适度储备一批不同区位和等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根据房价变化情况,调整供地结构,均衡供地节奏,优化用地布局,调节市场供应。 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特别是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查清闲置土地状况,并区别不同情形,按规定采取责令限期开发、·收取土地闲置费或者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严格处理。对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的土地,应主要用于安排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各设区市政府必须将闲置土地的清理结果于10月31日前上报省政府,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整顿房地产交易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部署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建设、规划、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监管。对规划已审批仍未开工并经明确要调整的项目,要重新进行规划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擅自改变设计、变更项目、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销售、采取认购(含认订、登记、选号等)形式收取“订金、预约金”等费用、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发企业资质和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广告的监管,对全省各类媒体发布的房地产广告以及户外房地产广告进行检查清理,对违反规定发布广告的媒体单位及开发企业要依法查处;对在房地产交易中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监督处理。 各级价格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涉及住房价格和收费的监管,引导住房价格的形成。住房开发建设的成本和费用支出应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对属购买人所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套等费用,应包含在住房销售价格中,不得向购买人另行收取。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销售住房前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房的销售方式、价款的确定方式、付款方式、前期物业管理收费的基本情况等。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经济适用住房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及浮动幅度等不正当行为要予以严肃查处。 六、加强完善房地产市场监测和信息披露制度 各地要加快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尚未开通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的设区市要在9月底前开通,有条件的市、县要尽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要多渠道筹集信息系统开发资金,需要政府承担的费用, 由各级政府结合当地信息化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一并落实。要加强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有效整合开发立项、土地出让、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税收、信贷等环节的资料数据,形成全面、及时、准确反映市场.运行状况的基础信息。要建立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报告和披露机制,定期由统计、发改、国土资源和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联合发布全面、准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消费。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数据,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统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统计信息的采集和专报,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配合,各地要多渠道增加投入,支持统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强地价、房价指数的调查工作,建立全省地价、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统计制度。 七、加强监察,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领导责任制、督促检查制度、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制度,确保年度目标的实现,并于每年底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当年度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情况。 各级建设、房地产、规划、国土资源、监察等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督促各项措施和工作目标的落实。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要进一步加强对市、县的规划效能、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房地产开发用地管理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年度目标执行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各设区市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年底由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效能办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设区市政府要对县(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考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