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和发布“皖房景气指数”的通知
摘要: 省直有关单位,各金融单位,驻肥有关新闻单位,各市统计局,各市建委、房地产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五”时期安徽房地产业进快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了准确、及时地 ...
省直有关单位,各金融单位,驻肥有关新闻单位,各市统计局,各市建委、房地产局、开发办,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十五”时期安徽房地产业进快速发展阶段,已成为拉动全省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为了准确、及时地反映全省房地产开发运行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安徽省统计局、建设厅有关编制房地产开发业景气指数的工作意见,经研究,从2002年开始正式编制和发布安徽省房地产开发业景气指数,简称“皖房景气指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皖房景气指数”是依据国家统计报表制度中的房地产开发情况月报(国统字[2001]55号,H203表)编制的,涵盖全省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单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皖房景气指数”是在对安徽房地产开发历史发展的景气变动情况分析基础上进行定量描述和定性判断,反映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所处状况和未来发展变化趋势,具有综合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三、“皖房景气指数”按月由省统计局、省建设厅负责编制、提供和发布。 四、为确保“皖房景气指数”如期编制和发布,全省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77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统计局、省建设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统计工作通知》(皖统[2001]116号)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统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五、省直有关部门、各级统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有关工作的联系,定期召开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形势分析会议,及时交流有关信息,以便准确、全面地掌握全省房地产开发规模和发展趋势,不断充实完善“皖房景气指数”内容,满足宏观调控和微观决策的需要。 六、请驻肥有关新闻单位积极配合“皖房景气指数”的宣传和发布工作、满足各级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企业、社会各界的需要,提高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建设厅 二○○二年三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