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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1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86| 评论: 0

摘要: 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   现将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房赠与的,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申请人应提交赠与公证书,由市房产交易 ...


各区房管局,市公房管修处、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

  现将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购公房赠与的,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申请人应提交赠与公证书,由市房产交易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为依据,计收契税和交易服务费;以评估价值和所发生的税费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收个人所得收益;以房屋坐落、面积等因素,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二、已购公房与已购公房、单位自管产、私有房产互换,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由市房产交易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房产评估价值的差价为依据,计收契税和交易服务费;以各自房产的评估价值和所发生的税费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收个人所得收益;以对方房产的坐落位置、面积等因素,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三、已购公房继承的,申请人应提交继承公证书,市房产交易所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值及所发生的税费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收个人所得收益;以房屋坐落、面积等因素,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

  四、已购公房继承并发生买卖行为的,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程序办理;已购公房继承并发生赠与行为的,按已购公房上市赠与程序办理。

  五、已购公房抵押、租赁的,按原有的正常程序办理,不再进行上市审批。

  六、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已购公房,在发生拆迁调换时,按正常程序直接调换成私房,新的房屋权属证上不再注明原证的房改购房内容。

  以房改标准价购买的已购公房,在发生拆迁调换时,对按规定过渡为成本价的,可按正常程序调换成私房;尚未过渡为成本价的,按正常程序调换成私房后,应在新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房改拆迁部分产权”。

  七、两套已购公房其中一套上市交易的,或者已购公房产权人另有一套承租公房的,两套房产必须合并评估。以总评估价值及所发生的税费为依据,按有关规定计收个人所得收益,按发生交易的已购公房坐落、面积等因素计收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价款。在未发生交易的另一套已购公房所有权证上注明“入市审批税费已缴”。

  八、已购公房产权人在参加房改时购房面积超标,后来由于职称、职务等原因使该房上市交易时,购房面积不再超标,申请人应提交已购公房产权人所在单位有关证明,按产权人现时住房规定标准进行上市交易审批。

  九、已购公房因夫妻离异发生产权转移时,属于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律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属于协议离婚“的,依据离婚证、民政局证明和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申请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购买、受赠、继承已购公房等行为的,必须由法定监护人或依据法律程序指定的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一、已购公房产权人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依据房改办档案资料进行上市审批。

  十二、已购公房原产权属直管公房的,上市审批时,《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住房原产权单位栏,由直管公房原经营管理单位盖章。

  十三、已购公房上市交易时,原产权单位破产的,由当事人出具单位破产的有关证明;原产权单位兼并、合并、分离、作价入股的,由新单位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在《济南市居民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住房原产权单位栏盖章。

  十四、已购公房以作价入股等形式与他人成立企业,房产权利发生变化的,按已购公房上市买卖程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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