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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2013-3-30 17:12|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77| 评论: 0

摘要: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房地产分局、市经济房中心:   为确保不因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出现困难居民无房可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 ...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住房保障的实施意见

  各房地产分局、市经济房中心:

  为确保不因查处违法建设期间出现困难居民无房可住,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一)被拆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条件

  1.被拆违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户口,且至少一名成员取得本市户口五年以上;

  2.被拆违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已领取到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拆违后家庭在本市无其他住房;

  4.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单身男性45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残疾人、孤儿为单身一人的不受年龄限制)且符合上述一、二、三款条件的被拆违者也可以申请。

  (二)申请程序

  针对拆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申请条件的拆违家庭申请人到各房地产分局廉住办(以下简称“区廉住办”)进行申请登记。

  2.区廉住办自受理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上报市廉住办审批。

  3.市廉住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

  4.对经公示2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家庭准予配租。

  对有异议的申请家庭,区廉住办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后,作出准予配租或不予配租的决定。

  (三)申请人需携带的材料和证件

  1.申请人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簿、婚姻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合肥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和复印件;

  4.被拆违证明及拆违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证明(由市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5.其他相关证件。

  (四)配租标准

  配租标准最高为人均60元/月,实际房屋租金低于60元/月补贴。配租日期从违法建设拆除后租赁合同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租金补贴按季度发放,最长期限为一年。一年后仍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转为正常的廉租住房配租家庭。

  (五)凡是已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被拆违家庭,如是差额补贴的,配租家庭在向辖区廉住办提供原居住的违法建筑已被拆除有关证明材料后,在正式租房居住之日起按照2005年度无房户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执行,原先按照无房户补贴的,维持原补贴标准不变。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当前,我市中低收入家庭具体收入标准和居住面积标准尚未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尚未对外进行销售,在相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中心将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被拆违家庭的购房申请。被拆违家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具体购买标准、操作程序另行制定。

合肥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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