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 青建开字[2001]218号 各市、区建委(建设局),开发办(科),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开发企业资质审报实行计划指标控制 根据省建设厅的部署,从今年起对全市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报实行计划指标控制。参照各地年度开发建设规模,分解省下达我市的控制计划,将年度资质企业控制数和拟新批暂定资质、拟注销资质三项控制指标下达到各市、区。各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在控制指标内,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管理规定的条件,审查和报送新批暂定资质和升级资质企业材料。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特别是在注册资金、开发业绩、技术人员合同上加强审核,防止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现象,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二、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制度 大力推行房地产项目或用地的招标、拍卖,创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和投资环境。除外商投资房地产外,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或用地投标、拍卖的企业和经济组织必须持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除法院裁判的外,凡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转让,受让方必须是有资质的开发企业,且达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条件。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设立,新设立的开发企业登记注册前,必须征得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和年检结果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 三、继续实行资质证书出示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是依法确认开发企业合法地位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资计划、规划定点、土地使用、工程建设、商品房预(销)售。综合验收、企业年检等手续时,应认真验核资质证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凡不能出示资质证书和有关证明又件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开发企业向社会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在销售处明显位置摆放企业资质证书和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严禁任何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四、加强房地产开发市场监管工作 要深入贯彻好市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通知》(青政发<1999>76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青政发<2001>37号)精神,加强对开发项目的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违法必纠。各市、区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都要建立投诉举报和执法查处工作制度,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利用新闻媒体公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当前仍然要把无资质乱开发和工程质量差、配套设施差以及群众投诉多,社会信誉差等作为重点问题予以认真查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限期整改、降低等级,直至吊销资质等处罚。对两年以上没有新的开发项目和新的开发业绩的资质企业,要随时核查,限期注销,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2001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控制计划表 青岛市建设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六日 2001年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控制计划表 年度地区 2000年已核定资质企业数 2001年审核资质新企业计划 全年资质企业数控制计划 市内四区 93 81 174 东部中心区 43 10 53 崂山区 52 51 103 黄岛区 61 30 91 城阳区 28 28 胶州市 21 4 25 即墨市 10 10 胶南市 14 3 17 平度市 7 4 11 莱西市 11 11 合计 340 183 5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