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
包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 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包府字[2004]57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出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及《包头市人民改府关于进一步搞活房地产市场打造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通知》(包府字(2004)8号)精神,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的重要性 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的政策优势,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住房问题的有利保障;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对于促进城镇职工住房消费,推动住宅产业发展,拉动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性。 二、落实《条例》规定,加大归集力度 (一)从2005年起各级财政负担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时足额列入预算,予以保证;尚未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区要尽快推行;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旗县区必须列入预算全额补齐;已经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旗县区,不得随意停止。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非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两年内全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同时,要加强外埠驻包办事机构、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工作。企业所聘外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可按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三)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规范缴存行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确保住房公积金的稳定增长和正常运转。 (四)有条件的单位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 三、明确责任,建立住房公积金考核制度 建立并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要与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任何单位不得拒缴、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今后,要逐步建立住房公积金考核制度,将公积金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对不履行缴存义务的、已建立公积金制度又随意停缴、欠缴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进行考核,并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四、提高服务水平,建立监督机制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树立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服务的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及服务水平,尽可能地为广大群众提供方便。依法强化归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改策性低息贷款的优势,以贷促缴,以支促缴,尽快扩大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公众等的监督。 五、各部门通力协作,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级财政、审计、银行、工商、税务、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共同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