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 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 关于加强区县住宅合作社管理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社团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住宅合作社管理的要求,现就区县住宅合作社登记、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改办是全市住宅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全市住宅的 ...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社团办: 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住宅合作社管理的要求,现就区县住宅合作社登记、监督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房改办是全市住宅合作社的业务主管部门,全面履行对全市住宅的管理职责。各区县成立住宅合作社,须经区县房改办审查并由市房改办复审后,到本区县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仍须报市社团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手续,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仍须报市社团管理机关统一平衡。重大变更及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均按此程序办理。 二、在这次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工作中,住宅合作社的审查也按前述程序办理,即先由区县房改办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房改办复审后,再到社团管理机关按照清理整顿要求和程序进行审查,并办理相应手续。 特此通知。 1998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