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摘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 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的通知 川办函[2003]17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绝大多数地方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积极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投向,清理回收单位贷款和项目贷款,促进了当地住房消费与投资。改善了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进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贷款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力度,加快发展个人贷款业务的重要意义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单位为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形式。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利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利于提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有利于改革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尽快实现住房公积金应建尽建,使更多的职工享受应有的权利,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加快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不仅能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降低职工购房融资成本的政策效应,且对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市、州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力度对于启动城镇职工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发展,增强政府经营城市的产业支撑力的重要性。各地、各部门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拓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政策指导,完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及贷款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在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的同时,有效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规模。 二、加强宣传,努力营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养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要使职工充分认识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要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进一步了解使用住房公积金对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的积极促进作用,提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权益意识。各地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范围、方式,普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知识,使缴存人明确自身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利于降低利息负担、增强偿还贷款能力的积极作用。要根据当地的实际,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业务,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以及方便职工申请贷款的服务活动,支持和鼓励缴存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时首先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采取措施,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全归集制度和相关办法 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川府发[1998]77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的有关规定,继续将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进行考核。当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对非国有经济单位等薄弱环节的建制和催缴工作,努力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有条件的市、州,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可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经市、州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也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存率。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统计口径,及时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各地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力度,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强化业绩指标考核,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归集和贷款业务 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立足实际、借鉴经验、规范操作、有序发展”的原则,制定各自的归集和贷款业务发展目标,确保归集面和贷款余额逐年递增。 省建设厅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绩考核评价制度,把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个人贷款业务情况作为考核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要指标。现阶段主要考核以下指标: (一)归集面不低于50%,从 2004年起至2006年,每年调增5个百分点进行考核。 (二)贷款增量考核指标。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年累计增加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年累计增加余额之比不低于50%。 (三)贷款总量考核指标。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年末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年末归集余额之比不低于20%。从2004年起至2006年,每年调增10个百分点进行考核。目前公积金贷款余额已经占归集余额的40%以上的,可按每年递增5个百分点进行考核。 (四)贷款本息回收率考核指标。各地年累计实收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与年累计应收公积金贷款本息额之比不低于95%。 (五)贷款质量考核指标。各地公积金逾期贷款余额与全部贷款余额之比不高于5‰。 对完成指标考核的管理中心,各地可适当给予奖励。 五、协调配合,简化手续,降低费用,切实改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服务 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涉及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担保、抵押登记管理等不同的部门,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简化办事程序,降低个人贷款的担保、评估、公证、保险、抵押登记等各种费用,减轻贷款人的负担。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要继续转变观念,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贷款审查和审批时伺。要围绕贷款发放和管理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积极主动加强与银行以及相关部门的联系,在委托贷款金融手续办理、担保、抵押及抵押登记等方面,争取得到支持和配合,创造有利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外部条件。 要着力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与银行贷款良性互动机制,加快受委托银行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力度。各商业银行应正确处理自营性住房贷款业务和政策性住房贷款业务的关发,充分发挥熟悉住房市场,了解开发企业资信的特点。积极推动当地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各市、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缴存、支取等手续的银行时,应当把积极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量较大、提供贷款服务水平较高的银行作为优先选择银行,形成住房公积金与银行资金互动,共同推动职工住房消费。 六、规范操作。强化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小、笔数多、期限长,管理的难度、频度和复杂程度相对较高。在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过程中,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规范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 (一)要按照《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以及购买政策性住房、商品房、再交易住房和集资建房等不同的贷款品种,制定科学、周密的办法和操作规程;发展个人住房贷款品种,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稳妥推进。 (二)要严格贷款用途和贷款申请人条件。严禁对非住房公积金缴存个人发放贷款,严禁对装修等其它消费用途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贷款资金提取必须按照住房贷款“专项提款”方式,通过转帐方式进行,严禁支付现金。要坚决停止以单位名义集中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做法,防止少数单位以集中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名,搞项目贷款和单位贷款。 (三)要严格贷款审查和审批程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发放的每一笔贷款都必须审查其购、建房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月还款额占家庭月平均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切实落实抵押和担保。要强化贷后的日常管理,提高贷款管理人员和受托银行的责任意识;要建立和完善贷款档案以及分户核算。贷款台帐管理制度。 (四)按照《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金融机构,不得直接向借款人办理贷款业务。本通知下发后,凡仍在办理直接借贷款业务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各地要对过去市、县两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个人购房贷款情况进行一次清理。凡手续不全的,要及时补全贷款手续。省建设厅应当会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加大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规办理金融业务的查处力度。 七、总结经验,加强指导,促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有序发展 各市、州政府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等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制订出台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要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加强指导,确保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协调、督促和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 省建设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订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考核办法,加强对全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推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