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六安市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要: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可报市建委科技设计科。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勘察设计 ...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可报市建委科技设计科。 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六安市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执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建设部建质(2003)113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实行扣分制,并将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作为资质、资格动态管理和勘察设计招投标评价的依据。 第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发生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除按国务院第18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给予扣分。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及注册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应予记录扣分; 1、超越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扣2分;注册建筑师、结构师、岩土工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扣2分。 2、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违规设立分支机构,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发现一例扣2分;注册人员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执业,发现一例扣2分。 3、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发现一例扣1分。 4、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发现一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5、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发现一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6、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文件变更)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发现一例,勘察设计单位扣1分。 7、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发现一例,勘察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8、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发现质量问题进行二次及以上修改,发现一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9、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发现一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2分。 10、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槽,发现一例,勘察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11、在竣工验收时未出据工程质量评估意见,发现一例,扣勘察设计单位1分。 12、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或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发现一例,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各扣1分。 l3、勘察设计单位在承接业务时,不依法定形式签订合同或恶意低价竞争,收取勘察设计费达不到相应标准75%的,发现一例,扣勘察设计单位1分。 第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不良行为年累计扣分达5分以上时,予以曝光,时间为一年。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人员不良行为累计扣分10分及以上时,六安市建委下达整改通知,整改期间在全市境内禁止承揽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并在安徽省建设厅信息网和相关新闻媒体公布。每年资质年检前将从业单位和注册人员扣分结果登记公布,扣分年累计超过10分以上的从业单位,市建委向省建设厅建议取消或降低资质,注册人员累计扣分10分以上的,市建委向省建设厅建议不予继续注册。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中的不良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各县、区建设局和市质量监督站、审图中心等单位负责收集记录,并在每月底报市建委科技设计科审核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条 外来勘察、设计单位以及注册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六安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