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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                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监察厅

               关于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

               侵害居民利益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建房字[2004]54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住宅局)、监察局: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各地对城镇建设比较重视,改变城镇面貌的积极性较高,城镇房屋拆迁量随之加大。但由于部分城镇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执行不严,项目监督管理不力,导致了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使城镇房屋拆迁成为近年群众反映和集体上访的一个热点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建设和房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广东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有关部门落实200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分工的通知》(粤责任制发[2004]1号)的要求,就如何防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建设及城镇房屋拆迁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各级各部门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市、县建设和房管部门要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在实施旧城拆迁改造工作中,克服急于求成,脱离当地经济承受能力,为政绩工程盲目拆迁和建设的行为。各市、县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每年城镇房屋拆迁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使城镇房屋拆迁做到有计划进行,并加强对房屋拆迁项目的检查监督,及时解决存在问题,防止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生。

  二、涉及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包括市政及公用设施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在当地土地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或者公开上网竞价方式进行出让,选择有实力的开发建设单位实施房屋拆迁及项目的建设,并监督其严格按照规定落实补偿和安置费用,不得以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需要为由,降低拆迁补偿和安置标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三、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特别是要审查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可行性,以及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是否落实,符合条件才给予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四、城镇房屋拆迁项目实施中,对因被拆迁人与拆迁单位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被拆迁人申请裁决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在限定的时间内作出书面裁决。未经行政裁决的房屋拆迁项目,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书面裁决和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均应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

  五、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22号),制定城市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办法和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实施。货币补偿标准以有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市场评估价为依据。

  六、涉及城镇房屋拆迁估价,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评估价指导意见》要求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评估机构,由被拆迁人通过投票或由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选择。各地级以上市应尽快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估价专家委员会,受理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拆迁估价进行估价技术鉴定。

  七、拆迁单位用于异地产权调换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如被拆迁人不愿意前往居住的,拆迁单位可以做说服工作,经说服仍不愿意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单位不得拒绝。

  八、各市、县在实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要积极推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的拆迁补偿办法,防止出现新的拆迁“烂尾”。被拆迁人坚持选择原址产权调换的,也应在拆迁前给被拆迁人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价款。拆迁单位在该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通知被迁人签订新建房屋产权调换协议。被拆迁人逾期不签订产权调换协议的,不保留原址产权调换的权利。

  九、各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上半年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当地近年有投诉或上访的房屋拆迁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对被拆迁人反映的问题作出妥善处理。特别是要检查其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了居民利益的行为,发现有的,要本着有错必纠,实事求是的态度予以纠正。年底前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项督查。

  十、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要把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廉洁从政,防止损害居民利益行为发生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目标。监察部门要定期检查,抓好落实,同时要加强对城镇房屋拆迁中违法违纪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工作,发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房屋拆迁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审批发放许可证,与拆迁单位串通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等行为,要严肃查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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