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摘要: 现将《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16日 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 ...
现将《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9年7月16日 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提高房地产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水平,根据《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等级评定工作。 各区(市)、县房地产管理局(外)负责其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查、等级评定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照《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审批手续,经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市内四区直接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申请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申报表; (二)机构的组织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 (三)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四)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 (六)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持下列文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 (二)《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破产、歇业以及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时,应在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注销《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手续。 第七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质年检制度。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满一年后,持下列文件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一)自检报告;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五)其它有关材料。 年检不合格或未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分为一、二、三、四,4个等级。 各级资质标准如下: (一)一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3、有8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7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4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二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3、有6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3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规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三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3、有4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专业技术人员占机构人员总数的50%以上; 5、开展房地产中介业务连续2年以上; 6、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实行微机管理、发布、展示各种信息,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无违法违章行为; 7、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主营业务; 8、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四)四级 1、有固定名称和服务场所; 2、有5万元以上的资金; 3、有4名以上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4、坚持台帐制度,报表及时、准确,合同规范,按规定合理收费。 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制定、调整各级别执业范围和资质标准。 第九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等级调整,每年评定一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资质升级的申请。经初审部门审核,符合升级条件的,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资质等级的评定与年检工作结合,机构年检情况做为评定资质等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年检不合格或一年以上未经年检的机构,由初审部门提出降低资质等级或取消中介服务资质的意见,报审批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首次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一年内暂不核定等级,但可持该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满一年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评定等级的申请。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意见,报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后,按有半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申请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评定等级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转借《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的; (三)未取得《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的; (四)《大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等级证书》未经年检或年检未通过期间继续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务的; (五)违反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