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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测量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8|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05| 评论: 0

摘要: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行为,根据法律 ...


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房产登记中心、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和开发商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行为,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建住房[1999]第72号)的规定,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经我局研究决定由济南市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具体负责我市规划区范围内商品房销售面积测量计算工作。

  二、商品房销售单位持房屋竣工平面图到济南市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办理测绘登记手续,签定《济南市商品房平面图绘制及面积测算委托书》。

  三、市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要按照委托书规定的时间按时提交成果报告。

  四、房产交易、发证部门,在房产交易监理、确权发证时,对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共用部门分摊面积,应以加盖“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房产测量专用章”的房屋平面图为准。

  五、商品房销售面积凡经市房产测绘房屋安全鉴定中心进行测绘计算的,各区房管局、市房产交易所不再重新测绘。

  六、当事人对商品房面积有异议的,可提请市房产管理局进行复审;对复审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由于测绘工作失误造成测量计算有误的,须重新测量计算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商品房面积测量计算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收费标准按财政部、国家测绘总局《测绘生产费用定额》(财经[1999]856号文发布)执行。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200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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