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文件 查看内容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2013-3-30 17:07|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31| 评论: 0

摘要: 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房地集团、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管理 ...


市局各直属事业单位、市房地集团、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房地产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房地产档案,充分发挥房地产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档案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在业务工作中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计算机软件、声像材料等。房地产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房地产档案的内容包括房地产行政管理、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动拆迁管理、物业管理、建设用地管理、房地产政策法规、土地利用规划、房地监察检查、房地科技教育宣传、房地财务、房地统计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三条房地产档案分为文字档案、房产档案、土地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审计档案、实物档案等。

  二、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馆(以下简称“市局档案馆”)负责对局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和各区、县房地产专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监督指导,分级管理。

  各区、县房地局和市局各直属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档案室”)负责本单位房地产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局档案馆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积极完成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市档案局下达的任务。

  (二)负责制定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和规章制度。

  (三)集中统一管理市局机关房地产档案,对各种载体,各种关门类的档案,实行综合性管理,认真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利用、编研工作,对珍贵的历史档案进行抢救性保护。

  (四)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做好库房的“八防”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

  (五)采取各种形式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

  (六)积极组织各类档案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

  (七)负责对市局机关、局属企、事业单位和各区、县局的档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和监督。

  (八)组织和指导市局机关、局属各企、事业单位、各区县局的档案理论研讨交流工作,逐步推进房地产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管理。

  第六条档案室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完成上级档案部门下达的任务。

  (二)按规定收集应当保管的房地产档案,严格实施各项管理制度。

  (三)认真做好档案的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利用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对各种门类,不同载体的档案,实行综合管理。

  (四)努力开发房地产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界提供服务。

  (五)负责对本单位各部门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六)严格执行各项保密制度,做好库房“八防”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系统。

  (七)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的管理。

  三、档案管理

  第七条严格执行部门立卷制度。在房地产管理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其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第八条房地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收集齐全,组卷合理,装订规范,题名确切,排列有序,方便利用的要求归档。

  第九条市局档案馆按下列规定接受房地产档案,并负责保管:

  (一)市局办公室每隔2年移交的文书档案;

  (二)市局机关有关处室每隔3年移交的专业档案;

  (三)各事业单位每隔3年移交的档案;

  (四)各企业单位每隔5年移交的档案。

  第十条各单位档案室,应当参照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档案分类大纲,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分类大纲的实施方法,并报市局档案馆审核后实施。

  第十一条房地产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存:

  (一)凡具有重要凭证和长远查考利用价值的予以永久保存;

  (二)凡在三十年到五十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予以长期保存。

  (三)凡在十五年到三十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予以长期保存。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制定各类房地产档案保管期限表。

  第十二条房地产档案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变传统的“件袋”形式,重新整理、组卷、装订逐步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检索工具。

  第十三条房地产档案的鉴定工作,由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及直属单位按计划分别实施,鉴定计划必须报市局档案馆核准,鉴定小组由各单位分管领导、业务部门主管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需要销毁的房地产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销毁时要指定鉴销人,防止失密。

  第十四条积极提供档案的查阅利用,在特定时期的房地产档案,应由专业部门出具证明,方可查阅,并按规定收费。

  第十五条市局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应定期检查档案的保管状况,库房内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并做好“八防”工作。

  四、奖惩

  第十六条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房地产档案损坏、丢失,并涂改、倒卖、擅自提供、抄录、公布、赠送的单位和个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必要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