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规划)国土(房产)局: 为加强地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中关于“基准地价应定期确定并公布”的规定,结合当前我省各地土地市场的现状,我们在各市分别制定的基准地价的基础上,调整并制定了2003年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请各地贯彻执行。 附件: 2003年6月13日 附件2: 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说明 一、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在各地制定的基准地价和1999年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国土厅联合公布的《广东省城市国有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标准》(粤价[1999]57号)的基础上,根据全省目前土地市场的实际情况调整制定的。 二、本次调整制定的土地等级及基准地价涉及的范围是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区及规划区(市区不包括2002年以后撤市设区的市区)。具体范围以各市的评估范围为准。不同市同一级别的地价并不完全可比。 三、本次制定的基准地价是城市不同级别、"五通一平"土地开发程度下,平均容积率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用途按商业、住宅、工业区分,各用途土地使用年限为法定最高年限。 四、地价构成含土地取得费、土地开发费、利息、利润、政府规定的有关税费及土地所有权收益。 五、此次城市国有土地共分五等,一等为最高等,依次为较低,五等为最低等,反映各城市间综合地价水平的地域差异。 六、此次全省地级以上市的基准地价按各地实际情况分为不同级别,一级为最高级,依次为较低级;各用途不同的级别,反映各城市内各用途土地的区位条件和利用效益差异。 七、此基准地价可作为省、市政府制定地价政策的依据,各市进行宗地地价评估时,应按照国家制订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采用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的基准地价进行。 八、各城市土地分等及基准地价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