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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84| 评论: 0

摘要: 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武汉市开发办: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另结合我省实际,提 ...


各市、州、县房地产管理局、建设局、规划局,武汉市开发办:

  现将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住房[2002]5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另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根据“通知”要求,调整工作方案,加快工作进度。按照汪光焘部长6月25日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要求,抓紧在9月上旬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将自查报告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9月中旬开始,省建设厅将组织专班进行抽查。同时,做好准备迎接国家的执法检查。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号以前,各地应把上季度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总体情况报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传真号:027-87315457)。

  二、各地应按照建设部等七部委局文件(建住房[2002]123号)的要求,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解决影响我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中的无证开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销售,“烂尾楼”工程,空置商品房,商品房开发的总量控制和商品房供应结构性矛盾等问题;

  (二)城市房屋拆迁中的不切实际、无资金保证的大拆大建,拆迁人无资格、无许可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低、损害被拆迁人利益,拆迁纠纷引起群体上访等问题;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中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未按规定脱钩改制或明脱暗不脱,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提供不实估价报告,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评估费,降低收费恶性竞争,中介机构给委托人回扣,执业资格人员在两个及以上机构执业,中介机构无营业执照或无资质证书等问题;

  (四)物业管理工作中的无证经营,不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对业主反映的一些问题不积极处理,以及物业管理经费不落实引起的种种问题。

  三、各地要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建立房地产的信用档案,坚持依法行政、政务公开,从根本上杜绝违法违规现象的再次发生,从而建立健康、有序、诚信的房地产市场。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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