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 报建费(1)工程费1万元以下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取消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1)乡镇规划区 (2)管理区(中心村) 土建总造价5% 3% 暂不调整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1)基建工程 (2)维修工程 工程总造价工资额4‰ 2%~3% 2002年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宗 宗 宗 90元不超过80元 不超过80元 暂不调整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按粤价[1997]6号文件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粤价[2000]157号文件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按粤价[2000]150号文件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1)广州 小区建设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 (2)其他地区 基建投资额
6% 12% 5%
5.5% 11% 4.5% 9 工程定额测定费(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2)其他地区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0.8‰+0.3‰ 1‰+0.3‰ 统一为1‰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1.4%~2.1%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0.2%~0.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3)小城市(县、县级市) 建安工作量1.5‰ 2‰ 2.5‰ 1‰ 1.4‰ 1.7‰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份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 0.2‰ 0.14‰ 1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