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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2013-3-30 17:0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1| 评论: 0

摘要: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 ...

各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已以粤价[2001]169号文转发)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取消和降低涉及我省住房建设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我省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产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必须从大局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精神,共同配合,做好住房建设收费项目的整顿工作。

  二、对涉及我省住房建设的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作如下调整:

  (一)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文规定要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的项目,一律执行国家规定。共7项,分别是工程定额测定费、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其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的最高、最低定额标准不调整。

  (二)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暂不调整收费标准的2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三)降低收费标准的4项:

  1、建筑企业管理费。采取分步实施办法,先降低收费标准,再逐渐过渡到取消收费。具体办法是:2002年按现行标准的50%收费;2003年底之前取消该项收费。取消该项收费项目后所形成的建设系统管理经费资金缺口,由各级财政重新核拨,以保证其正常运作。

  2、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此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3、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广州市:小区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5.5%收费;零散建设项目按基建投资额的11%收费;其他地区:收费标准一律按基建投资的4.5%计收。以上收费标准均包含消防设施配套费,具体“切块”办法,由省消防局、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商定。

  4、公证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四)取消收费项目1项:报建费。

  (五)取消子项目收费1项:村镇基础设施配套对管理区(中心村)收取的部分取消。但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的部分,仍按现行收费标准计收。

  新旧收费项目、标准对照详见附表。

  以上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附件:

合并、降低涉及住房建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对照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现行收费标准

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1 报建费

(1)工程费1万元以下

(2)工程费超1万元至20万元以内

(3)工程费超20万元至50万元以内

(4)工程费超50万元至100万元以内

(5)工程费超100万元至500万元以内

(6)工程费超500万元至1000万元以内

(7)工程费1000万元以上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元/宗

 

5

40

90

115

370

750

1000

取消 2 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

(1)乡镇规划区

(2)管理区(中心村)

土建总造价  

5%

3%

暂不调整

取消

3 建筑企业管理费

(1)基建工程

(2)维修工程

工程总造价工资额  

4‰

2%~3%

2002年

2‰

1%~1.5%

2003年底前取消

4 房地产权属登记费

(1)初始登记

(2)转移登记

(3)变更登记

 

90元

不超过80元

不超过80元

暂不调整 5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按粤价[1997]6号文件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收费,并从广州市扩大到全省已开展此项业务的城市中执行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按粤价[2000]157号文件执行

暂不调整 7 公证费  

按粤价[2000]150号文件执行

按现行收费标准的60%收费 8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广州

小区建设项目

零散建设项目

(2)其他地区

基建投资额  

 

6%

12%

5%

 

 

5.5%

11%

4.5%

9 工程定额测定费

(1)广州、深圳、汕头、珠海、佛山、中山、东莞

(2)其他地区

建安工作量 (编制管理费+定额测定费)

0.8‰+0.3‰

1‰+0.3‰

统一为1‰ 10 征地管理费 征地补偿费总金额 2%~3% 1.4%~2.1% 11 房屋拆迁管理费 补偿安置费用 0.3%~0.6% 0.2%~0.4% 1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

(1)大城市(广州、深圳市区)

(2)中等城市(地级市区)

(3)小城市(县、县级市)

建安工作量  

1.5‰

2‰

2.5‰

 

1‰

1.4‰

1.7‰

13 劳动合同鉴证费 份 5元 3元 14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 工程造价 0.2‰ 0.14‰ 15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鉴证费 价款或酬金 1‰ 0.7‰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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