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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提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2013-3-30 17:0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02| 评论: 0

摘要: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                  提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 ...
                 关于查处违法建设期间

                 提供就业援助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劳动保障局,各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做好查处违法建设期间经济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问题,现就做好经济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就业援助的对象

  援助对象: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被依法拆除违法建筑、正在享受低保的城镇常住居民,在劳动年龄段内(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生活困难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可向辖区街道申领《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平台为其提供各项就业援助服务。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二、就业援助的主要内容

  坚持属地化管理服务的原则,各县、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查处违法建设中经济特困家庭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工作,提供下列援助:

  (一)政策咨询援助。县、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要组织各种形式咨询活动,免费发放政策宣传资料,帮助拆违中的就业困难群体了解和熟悉各项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二)就业信息援助。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用工信息,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新闻媒体等途径了解就业信息,为拆违中的就业困难群体提供3次以上有效的就业信息,让他们有更多选择就业的机会。

  (三)职业指导与职业介绍援助。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对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生活特困人员进行职业指导,实行“一对一”服务,根据他们自身条件,帮助他们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指导他们通过自谋职业等形式实现就业。各街道、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站)要为他们建立专门台账,并确保每季度上门跟踪服务一次,直至其实现再就业。在拆违工作量较大、就业困难人员集中的地区,可组织专场招聘会,为每位生活特困人员提供至少一次免费职业介绍。

  (四)技能培训援助。要积极开展就业培训,选择劳动力市场有需求,且适合生活特困人员从事的职业(工种),采取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或其他方式,使有培训愿望的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生活特困人员至少得到一次免费培训机会,并帮助他们接受培训后能够尽快就业。

  (五)就业岗位援助。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要大力发展社区劳务派遣、就业基地等组织形式,积极推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促进生活特困人员多途径、多形式实现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也要通过即时就业服务窗口,向生活特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

  (六)就业“结对”帮扶援助。各县、区、街道(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机构,要组织动员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拆违工作做出积极贡献的生活特困人员开展“献爱心、送岗位”活动,实行“一对一”就业帮扶,明确责任,包干到人,帮扶到人,帮扶到位。

  三、就业援助的有关优惠政策

  1.各县、区、街道(镇)、社区通过开发临时性、季节性、非全日制工作岗位,帮助生活特困人员成功实现就业,按每人5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由各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根据各区全年实际支付的情况以奖代补;各县奖励资金由各县财政承担。

  2.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对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的人员,实行免费职业介绍并成功的,予以职介补贴。补贴标准为:免费介绍生活特困人员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2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60元标准补贴;签订2年以上(含2年)3年以下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80元标准补贴;签订3年以上(含3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100元标准补贴。其中介绍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大龄特困人员实现就业的,对应上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的补贴标准,按介绍人数,每人增加20元补贴。上述补贴费用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3.凭《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达到120课时以上,出勤率达到80%以上的,培训后经考核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安徽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对培训机构给予补贴。其中取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每人增加100元补贴(含技能鉴定费)。生活特困人员接受培训后半年内实现就业的,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再按实现就业人数对培训机构每人增加10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分别承担。

  4.各类用人单位每招用一名持《特困人员就业援助证》,并签订一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一半;各县所需资金由县财政承担,暂定执行3年。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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