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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后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衔接问题的意见

2013-3-30 17:06|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88| 评论: 0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后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衔接问题,提出如下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行政复议法》实施前后有关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衔接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申请复议期限的告知。行政机关于9月 30日以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告知申请复议期限。

  二、关于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期限。对9月 30日以前已满告知的15日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10月1日以后方满告知的15日申请期限的复议申请,适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

  三、关于对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在9月30日以前收到复议申请,其对行政复议申请是否受理的审查至9月 30日已超过3日但未满10日的,应当在10月 1日以后第一个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关于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对9月30日以前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仍适用《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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