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摘要: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房628号 舒长云 签发 关于颁布《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房[1999]628号 舒长云 签发 关于颁布《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天津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住房建设步伐,促进住宅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建房[1998]15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内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政府组织、政策扶持、银行支持、企业实施的方式运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计划管理 (一)市建委组织规划、土地、房管、开发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状况、人口、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水平和市场需求以及建设用地可供数量编制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二)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包括我市目前执行的安居计划和集资建房计划。经济适用住房计划由市建委统一管理。市建委负责组织对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进行计划调整。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和设计单位承担,严格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提高住宅设计质量和加强住宅设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设[1997]321号)的有关精神执行。 (三)开发建设单位对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实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开发建设单位销售住房时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为零税率。 (三)安居工程继续按照市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安居工程建设优惠待遇有关问题的批复》(津政函[1995]6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教师建房继续按津政发[1994]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八条 除政府统一组织的安居工程外,其他项目均执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市政公用在配套工程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5]312号)的有关规定,统一交纳大配套费,不得自行配套。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贷款 经批准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无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市建委按照国家下达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贷款规模,对贷款项目经商业银行评估后,下达贷款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在建设资金方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发放贷款: (一)项目实施单位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 (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集资额达到项目投资的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 (三)凡利用本单位自有土地,负担拆迁费用和配套费用,且住房被有付款能力的本单位职工预购的,在预付房款达30%以上且已存入贷款银行专户的。 第十条 经济适用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无成包括以下八项: (一)建设用地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基础设施建设费(含非营业性公建配套);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1-3%的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审核确定,并由市物价局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价。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城市中收入居民,每户中低收入家庭只能购买一次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转让,按照增值额交纳土地收益金。 第十三条 新建成的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执行建设部制定的《城市新建住房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全面推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开发单位在实施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做好统计工作,按月向各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建设进度及投资完成情况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