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摘要: 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内建办70号 各盟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
关于在建筑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通知 内建办[2004]70号 各盟市建设局(委)、房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3]445号)精神,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决定在全区建筑行业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建筑业企业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 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并按下列规定缴纳:工程中标价(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1.5%缴纳;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分别按1%缴纳。 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 四、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投标结束后,中标企业和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十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机构或相应的行业管理机构指定的专用帐户,持银行存款凭证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对未出具银行存款凭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 五、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一)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二)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分包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 (三)其他依法应支付的工资而未支付的。 六、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解决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问题。若出现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建筑业企业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情形时,可从其存入的工资保障金中先行划支。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承建施工企业或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拖欠或无故克扣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逾期仍不予支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认定建筑业企业确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无法支付农民工及其他职工工资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从建设单位缴纳的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的意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何划支的决定,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安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机构或相应行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八、工程竣工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调查核实,该项目工程没有发生或不存在拖欠、无故克扣工资情况后,共同向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凭此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资保障金的退还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所缴纳的工资保障金本金或余额及其利息一并退还承建施工企业或建设单位。 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出具没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有关证明前,必须认真核实是否有工资拖欠的情况。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出具没有拖欠工资行为的有关证明: (一)无论什么原因,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建筑工程项目的职工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工程竣工后在工地张贴公示,在公示15日内接到拖欠、克扣工资投诉举报的。 十、为减少和避免发生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发生,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管,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务分包行为。承建施工企业应与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依法订立承包施工合同,明确专业工程及劳务价款的支付时间、方式等,并在7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专业及劳务分包企业必须与建筑工人个人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工资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和总结算方式,并在7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禁止将建筑工程发包给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凡因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组织及“包工头”承包建筑工程造成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由上一级具有用工资格的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建立以及有效运转,切实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依法管理和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违法违规使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三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