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
摘要: 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4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企业: 本市于2001年7月在内销商品 ...
关于取消本市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限制的通知 沪房地资市[2003]40号 各区县房地局、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企业: 本市于2001年7月在内销商品房归并的基础上对内外销商品住房进行了归并 ,对刺激住房消费、活跃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适应本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市政府同意,自2003年3月1日起,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各类非居住房屋的租售对象限制(但国家和本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全面建立开放、统一的商品房交易市场,以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降低境内外投资者商务成本,积极推动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各类非居住房屋以下简称各类非居住房屋)租售对象内、外销之分,境内外单位、个人均可购买和租赁。 二、在建的各类非居住房屋应按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境内外单位,个人方可预购和预租。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三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