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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2013-3-30 17: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9| 评论: 0

摘要: 关于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宁价房字124号 宁房拆63号   根据《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 ...

关于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的通知

宁价房字[1999]124号

宁房拆[1999]63号

  根据《南京市非市政建设工程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标准通知如下: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见附表);

  二、过渡住房入住费:3000元/户(在产权置换补偿款中扣除);

  三、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见附表);

  四、《南京市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和《南京市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仍按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宁价房字[1999]049号,宁房拆[1996]058号《关于调整房屋重置价格的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附:1、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南京市物价局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处土地的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含以上) 综合经济住房价格 1800 1750 1700 1650 1600 1500 1300 1100 居住区位补偿价格 2550 2300 1900 1550 1000 300 0 0

  注:1、被拆除房屋所处地段的普通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明显低于本标准的,拆迁人可提出申请,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拆迁补偿价格可适当降低,但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10%。

    2、拆除三层(含)以下庭院式住房,院子空地面积超过建筑物占地面积1.0倍的,其补偿标准另行制订。

    3、不设防的淹水片区,按照所在区位的次一级区位补偿,区位等级最低的不再降低。

    4、拆除建成2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拆迁补偿价格经物价部门会同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中:建成10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5%;建成10年以上、15年(含)以内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4%;建成15年以上的成套住房,提高幅度为3%。

 

非住宅拆迁补偿价格

表1  综合非住宅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被拆除房屋所处商业区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上) 综合非住宅价格 1850 1800 1750 1700 1650 1600 1400

表2  商业区位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商业区位级别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含以上) 营业用房 4000 3500 3000 2300 1600 700 400 非营业用房 2800 2450 2100 1600 1200 400 100

表3  一次性综合补助费

单位:元/平方米(营业面积)

年纳税额 101-500 501-1000 1001-2000 2001-3000 3001-4000 4001以上 调节价 100 200 400 600 800 1000

  注:1、年纳税额指前两年纳税额的平均值;

    2、每平主米营业面积纳税额低于100元的,不享受此项补偿费用。

表4  生产场地补偿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占地面积)

区位 一 二 三 四 五(含以上) 补偿价格 1000 800 600 45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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