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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3-30 17:05|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0| 评论: 0

摘要: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问题可报市建设工程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六安市建设工 ...
各县、区建设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若遇问题可报市建设工程管理局。

二○○四年六月二日



六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代理从业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有序进行,依据安徽省建筑市场信用休系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招标代理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跟踪记录,实行扣分制。并将不良行为扣分结果作为资质动态管理的评价依据。

  第二条:招标代理单位发生如下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外,并按下列规定予以扣分。

  1、越级承担代理业务的扣2分;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从事代理业务的扣2分;

  3、不主动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监督手续的扣2分;

  4、与建设单位、投标单位串通弄虚作假的扣3分;

  5、代理合同未授权的,越权代理扣1分;

  6、在授权制定招标文件时,人为制定一些倾向性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在管理部门提出改正要求后仍不加改正的扣2分;

  7、在开标评标过程中与评委串通或诱导性发言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的扣2分;

  8、未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查批准,擅自更改开标时间的扣2分;

  9、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用的扣1分;

  10、有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扣1分;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单位的不良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区建设局和市招标办、市交易中心负责收集记录,并在每月底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经市建设工程管理局审查核定后进行相应处理。

  1、累计扣分达3分以上的,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曝光台曝光,时间为一年。

  2、累计扣分达5分以上的,市建设工程管理局下达整改通知,停止工程招标代理活动六个月。

  3、一年度内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报省建设厅取消代理资格,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将违法行为告知相关部门。

  第四条:本办法由六安市建设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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