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法律法规 地方文件 查看内容

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

2013-3-30 17:0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7| 评论: 0

摘要:              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516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小区办: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大业主自治力度,现 ...
             关于加快全市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工作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516号

各区县房地局、各小区办:

  为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加大业主自治力度,现就加快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组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各区县房地局、小区办应对辖区内的物业进行全面摸底,根据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加快组建管委会,力争2002年初,完成辖区内符合条件中70%的小区组建管委会。

  二、商品房入住率超过50%,或入住率不足50%,但自首户入住已满两年的居住小区,应按京房地物字[1997]第485号、京房地物字[1998]第308号文件的规定组建管委会。

  三、1994年底以前投入使用、房改售房率超过50%(按物业管理区域计算)的老旧小区(包括直管公房、自管房)应按规定组建管委会。房改售房的购房人,享有投票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产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拥有10%以上业权的产权人(代表)书面申请自行组建管委会的,各小区办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符合组建条件的书面答复。凡符合条件的,应向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发出书面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管委会。小区办依据筹备组人员名单、选举办法及实施细则(议案)的呈报时间来计算结止期限。逾期未组建的,小区办可指定业主代表按规定组建管委会。

  五、管委会组建工作的完成期限不得超过四个月。特殊情况,经小区办批准,可适当延长。

  六、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管委会。

  符合京房地物字[1998]第308号文件规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原则的同一区域内,存在着两个以上物业的,包括高档住宅、写字楼、商业等综合一体的物业,服务需求有明显差异的,可适当成立各类物业的业主小组或分会,但应从属于一个管委会。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产权人数量少于20个的,区县小区办可直接批准其产权人大会履行管委会职责。可不再单独组建管委会。

  八、对暂不符合组建管委会条件的物业,可由产权人组成“业主小组”。业主小组作为管委会成立之前的过渡组织,有权代表业主对物业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组建管委会筹备工作,协调业主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业主小组不作登记。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年六月一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