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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2| 评论: 0

摘要: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3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 ...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

             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房资中心计字[2003]第038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和各直属归集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一手抓非典防治,一手抓经济建设”的要求和部署,在切实做好防治“非典”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个人住房信贷消费,满足个人住房贷款需求,促进我市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经研究决定,对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内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政策进行调整,执行“个人贷款百日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个人贷款额度标准

  “个人贷款百日优惠政策”期间内个人贷款额度标准为:

  个人贷款单笔最高贷款额度由目前的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对于《个人信用评估报告》评定的信用等级为A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以在依据目前计算方式计算出的可贷金额基础之上可上浮30%;信用等级为AA级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可以上浮15%。个人住房担保组合贷款中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部分及贴息贷款中贴息部分金额的确定按照此规定执行。

  二、降低部分房屋首付款比例

  “个人贷款百日优惠政策”期间内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标准为:

  借款申请人购买除商品房期房外其他性质住房申请个人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由目前的不低于10%调整为不低于5%;购买商品期房申请个人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不应低于10%。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分中心在受理借款人个人贷款申请时,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进行审核。对于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借款申请人购房申请个人贷款,已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送评估机构或已开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送受托银行审核的,可按原有关规定继续办理;如借款申请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分中心接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认真做好有关工作,遇到问题,及时报告市中心。

  特此通知。

北京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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