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摘要: 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房文45号 各县(市)房管局(所)、发改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乡 ...
关于印发《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房文[2006]45号 各县(市)房管局(所)、发改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照《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结合实际,密切配合,抓好工作落实。 新乡市房产管理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日 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改善投资和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住房[2006]166号)的要求,新乡市房产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对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办发[2006]37号和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的要求,扎实有序地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强法治并举、整顿规范和健康发展并重,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严格市场准入和项目审批,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培育市场信用体系,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2、把握政策,维护稳定。要从我市的实际情况出发,坚持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与保护人民群众住房权益相统一。既要查处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3、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市房管局、发改委、工商局要分工协作,联动整治。相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治理责任,细化工作任务,解决突出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二、专项整治的工作机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成立由市房管局、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组成的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房管局局长魏尚志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房管局副局长王红昌、魏立新、市发改委副主任徐建普、市工商局副局长张贤云担任。成员由房管局、发改委、工商局等部门有关同志担任,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指导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召集会议、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数据统计、信息反馈等日常工作,办公室地点设在市房产监察大队,魏立新兼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各责任单位抽调的专职人员。联系电话:0373-2827566。各县市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把该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精心布署,确保我市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各项制度和措施。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使房地产违规销售、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以及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欺诈,发布房地产交易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得到及时查处。使房地产交易不断规范,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不断完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三)工作任务 1、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应在前期工程结束时,依照价格管理权限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成本(附有关资料),未经核准价格成本审核的商品住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出售,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也不予办理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手续。房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把好商品房预售许可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开始销售商品房。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管部门应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报请有关部门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2、加强对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动态监管。房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系统和房地产交易信息公示制度。商品房基本情况、销售进度、权利状态等预(销)售信息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在网上备案系统和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对房地产企业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或者房地产企业纵容雇佣工作人员炒作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房管、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法从严查处。严禁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房管部门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商品房销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对违规从事商品房预(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人员,要从严处理。 3、加强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广告发布单位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必要的审查,杜绝虚假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预售广告的,承诺售后包租、返本销售的,广告中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途、位置、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内容虚假违法的,由工商、发改委、房管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告法》、《价格法》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4、加强房地产展销活动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展销许可管理,会同房管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展销活动的审查和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审查展销活动主办方资格;房管部门应审查参展企业的信用情况和参展房地产项目的合规情况。有严重违法违规不良记录的房地产企业和不具备预(销)售条件的商品房项目,不得参加展销活动。 5、加强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规范文本。规范文本未尽事宜,买卖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及格式条款应在订立合同前向购房人明示。房管部门应严格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落实购房“实名制”。对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实施合同欺诈,利用虚假合同套取银行贷款、偷逃税款等违法违规行为,房管部门可暂停办理其商品房网上签约、合同登记备案等房地产交易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合同违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6、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一个月内到房管部门办理备案。房地产经纪人承办经纪业务,应当采用房管、工商管理部门制定的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并附有执行该项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签名。对房地产经纪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服务费、看房费等费用,在代理买卖过程中赚取差价等违规行为,由房管局、发改委、工商局依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或联合予以查处。 三、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工作机制和方式 (一)健全工作机制 市房管局、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房地产交易信息共享、情况通报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联合查处机制。 (二)工作方式 1、部门配合。房管局、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落实各自职责,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每一项工作,都要落实一个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2、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项整治活动由政府主导,广泛发动行业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采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房管局、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要将经常性的督促检查与重点抽查结合起来,看自查自纠是否落实。对自查自纠不力的单位,要及时加以督导;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单位或个人,要从严处理。 四、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和要求 (一)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活动的部署 第一阶段(2006年9月1日-9月30日)宣传发动、部署安排阶段 1、房管局、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三部门成立专门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机制。 2、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市房管局商品房预售、中介管理举报投诉电话:0373-2827587 2827598 新乡房地产网开设投诉台,接受消费者投诉监督。 网址:http://www.xxfdc.gov.cn/tsjd.asp 市发改委非法收费举报投诉电话:0373-12358 市工商局违法广告、合同欺诈行为投诉电话:0373-3041141 3041140 3、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贯彻两个“国八条”和“国六条”的精神,广泛宣传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使参与专项整治的工作部门、市场主体、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澄清错误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参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4、各部门要根据建住房〔2006〕166号文件要求,自检商品房预售许可、价格、广告监管等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特别是房管部门要结合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完善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二阶段(2006年10月1日-10月31日)自查自纠阶段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咨询机构,围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点方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于10月31日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书面报告给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 第三阶段(2006年11月1日—2006年12月15日)组织检查阶段 为保证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查处力度,成立由市房管局、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新乡市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检查小组,按各部门的管理职能联合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商品房预售情况,房地产经纪、咨询机构经营情况,房地产广告情况。检查小组对查出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影响面大、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要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阶段(2006年12月16日-2007年1月15日)整治总结阶段 1、以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召开一次由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座谈会。对第二、三阶段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工作。对此次积极配合做好整治工作的企业予以通报表彰,对有严重违法违纪的企业予以相应处罚和通报批评。 2、2006年12月16日-12月31日,各县(市)对本地区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各县(市)的总结材料汇总后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省建设厅、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阶段 推进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1、总结房地产交易秩序整治的工作经验,研究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下一步工作。通过制定政策、出台文件的方式将有效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做法固定下来,推进房地产交易的制度建设、建立房地产交易规范发展的长效机制。 2、逐步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对房地产特别是商品住房市场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测。 (二)其他要求 各部门要以房地产交易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为契机,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重要性。坚持整顿和建设两手抓:一手抓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房地产交易秩序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群众投诉和媒体曝光的典型案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问题;一手抓制度和法制建设,加强市场监管,规范交易秩序,落实专项整治的各项制度措施;认真做好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在查实违法违规的事实基础上依法进行处罚,使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