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摘要: 各省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54号)的精神,拟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证的一次性考 ...
各省辖市人事局、房地产管理局: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54号)的精神,拟对长期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的人员进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证的一次性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为做好我省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考试申报条件 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遵纪守法,并同时具备以下2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992年底前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5年。 2、1987年底前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8年。 3、1982年底前取得中专学历,从事房地产经纪工作累计满10年。 (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及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3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2、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担任主要负责人满5年,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房地产方面的论文3篇以上或公开出版有房地产方面的专著。 二、认定考试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由省人事厅、省建设厅共同负责。 (二)认定考试采取全国统一组织闭卷作答的方式。 (三)考试时间定于2002年7月21日上午9:00-11:30。考场设在郑州市。 (四)考试科目为《房地产经纪综合知识》。考试内容包括房地产经纪基本概念、房地产经纪基本理论与实务、房地产政策法规知识等。 (五)采用"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定的教材。 三、认定考试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务于6月25日前到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报名,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l、《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申报表》(见附件)一式三份; 2、学历或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身份证原件(同时提交复印件存档); 3、单位出具的本专业工作年限、房地产经纪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证明文件; 4、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及公开出版的专著; 5、本人近期1寸免冠相片6张。 (二)考生参加认定考试达到人事部、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合格标准的,由省人事厅、建设厅将认定考试合格人员汇总表、考试信息软盘及申报材料上报 "全国注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经复核合格、公示无异议、公布后,由省人事厅颁发全国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是一次性考试。以后凡要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必须通过人事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二)各地、各单位要加强宣传,让符合认定考试条件的人员领会本通知精神。 (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认定考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对广大经纪人员负责的原则,严格认定考试工作程序,确保认定考试工作质量。对在认定考试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四)有关认定考试新的通知精神及其他事项,请登陆河南省房地产信息网(www.hnfdc.gov.cn)查询。 (五)认定考试联系单位及联系方式: 省人事厅职称处 杨国平 电话:0371-5909364 省建设厅住宅与房地产业处 张建英 电话:0371-6222050 传真0371-6246851 报名地址:郑州市金水路102号省建设厅后楼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建设厅 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