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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补贴的通知

2013-3-30 17:04|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16| 评论: 0

摘要: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3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核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自治区级支出预算。 ...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发[1996]31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由自治区财政厅向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核拨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纳入自治区级支出预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一)自治区财政厅供给经费的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在职职工。(二)1998年度,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补贴。以后年度的补贴比例另行通知。

  二、补贴办法

  (一)自治区财政按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5%计算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季核拨给各单位的主管部门。

  (二)单位职工人数在核定编制内的,按实际交纳公积金的职工人数核定补贴资金;单位职工人数超过核定的编制人数的,原则上按定编人数核定补贴资金。

  (三)职工个人交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所在单位代扣,并由单位在发放工资后五日内按月足额缴存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自治区财政厅在审核由主管部门汇总的各单位的职工个人部分缴款凭证后,在每季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将住房公积金补贴拨付到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在收到住房公积金补贴五日内将补贴资金直接缴存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对不按规定办理缴存的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

  (四)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月将各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按委将主管部门缴存的补贴部分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一)各单位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94)财综字第126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的要求,缴存、支付、使用住房公积金。各主管部门要按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关于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并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二)自治区住房管理中心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使用范围和顺序安排使用住房公积金,不得改变用途挪作他用,并按月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住房公积金收支管理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四、为了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安排专(兼)职的住房公积金联络员,负责协调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工作。

  五、为了全面落实自治区“分级管理”住房公积金的决定,便于对区直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原来向呼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治区直属各单位,从1998年五月份起改向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并将已缴存到呼市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划转到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六、各单位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请携带自治区人事厅批准的所属单位的《工资手册》和1998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核批住房公积金补贴手续。

  七、本通知未尽事宜,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199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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