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房改政策产权单位向职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按照房改政策产权单位向职工出售公用住房,无论以成本价向职工出售住房或将部分产权住房补交差价过渡为全部产权住房,房管部门均不得向其收取交易服务费。 二、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信息、牵线搭桥,不能提供省文件规定的一条龙服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收取交易服务费,仍按济价房字[1999]10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三、房屋出租按办理租赁手续一次性交费。商业经营用房出租按城区国有土地级别分档,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收费标准为:一、二级地区:7元;三、四级地区:6元;五、六级地区:5元。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房地产交易服务费,以本通知为准。《济南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济价房字[1999]108号)文中第六条内容停止执行。 附件:鲁价费发[2000]150号文 济南市物价局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2000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