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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2013-3-30 17:03|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51| 评论: 0

摘要: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 ...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必须严格执行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审批制度。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的核心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价格政策。各设市城市及盟所在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必须按规定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旗县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盟、市房改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并报自治区房改领导小组备案。未经报批的公有住房出售价格,一律无效。

  二、坚决禁止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和突击无偿实物分配公有住房。各地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必须按有关规定价格出售。安居工程和经济适用住房要以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其价格构成要由房改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审定后实施。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以低于规定价格出售,更不得提前进行无偿实物分配。

  三、各盟市、旗县房改办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今年1月1日以来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实施方案是否均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

  (二)有多少单位对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提前无偿实物分配,分配的面积有多少。

  (三)有多少单位以低于规定价格出售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面积是多少。

  (四)各地区、各部门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是否严格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请各地区、各部门将检查情况,于5月5日前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8年4月2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

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发明电[1998]4号

  近一时期,一些地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现了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问题,造成新的社会分配不公和公有财产的流失,干扰了住房制度的部署,并引起3会不良反映,为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健康发展,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国务院统一部署下,制定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改革。在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尚未出台和实施之前,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和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搞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二、严禁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售现有公有住房,应符合《决定》精神,实施方案须报当地负责住房制度改革的机构审核,否则不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公有住房,不得提前无偿实物分配,也不得以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价格出售。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向职工出售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应按成本价或微利价出售。

  三、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已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立即清理,坚决纠正。对本通知下发后仍然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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