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建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和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 ...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财政局和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关于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 的规范和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支持我市国有企业深化改革,规范企业生产用地调整行为,加强对土地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我市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的计划管理 (一)企业生产用地(包括工业系统所属企业和非工业系统所属企业用于生产、仓储的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必须与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在调整总量和布局上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安排。 (二)为了进一步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促进扶优持强和扭亏解困工作,我市今后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重点是,列入我市重点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纳入三年解困计划目标的国有企业、实施污染搬迁的企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困企业。 (三)因污染、亏损、破产和扩大再生产等原因,需要调整生产用地的企业,须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向市调整工业办公室提出申请(包括企业的调整方案、资金来源等),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初审。对申请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由市调整工业办公室统一列出申请明细,报送市规划(土地)局。 (四)市规划(土地)局接到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列出的申请明细后,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房地产市场状况,并结合近期建设规划,对拟调整为居住用地的企业生产用地进行分类,核定用地性质,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的企业生产用地,分轻重缓急提出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征求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五)今年市规划(土地)局不再受理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住宅用地调整要点的申请,市建委依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对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并满足配套条件的项目,安排下达建房前期计划。凡未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企业生产用地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规划主管部门一律不再受理建设申请。 二、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的规划管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天津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凡在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仍确定为工业用地的企业生产用地,企业要求调整为住宅用地的项目,在未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前,一律不予办理用地调整手续。同时,要鼓励企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行为发展的需要,优化用地结构,进行生产用地的内部调整,实现同类用地总量的动态平衡。对确有困难急需调整为居住用地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研究,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规划,成片安排。 (二)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将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项目,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首先要编制该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必须编制所在街坊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完成后,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证求相临企业、单位以及居民所在辖区人民政府的意见(独立街坊除外),经同意并正式签字盖章后再行报批。 (三)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将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的项目,必须按照成片、成规模的原则进行开发,不允许插建和零星开发,以确保开发的整体性,避免给今后实施改造的剩余地块留下遗患。 (四)地处危陋平房改造片内的企业生产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必须随危陋平房片统一开发,不允许单独开发。对暂不具备开发条件的项目,暂缓受理开发建设申请。 三、加强企业生产用地调整的土地管理 (一)企业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房地产 开发的,应向市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市土地管理局代理市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工作。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印发〈天津市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84号)的规定。按照土地评估确认价格的17%或楼面地价标准(60-320元/平方米),收取土地出让金,上缴市财政局,并将地块出让给申请用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对于确需市财政支持的亏损、污染搬迁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一定比例,由市财政局返还给该企业的行业主管局或总公司,作为该单位优化产业结构、发展行业生产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市财政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最高限额为10%-2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现状为划拨土地的企业,不利用职权需要调整的企业生产用地与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私下土地交易。擅自进行私下土地交易的为非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不予承认,一切经济和法律后果交易双方自己承担。 (四)要建立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出让的机制,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市场。对已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可调整的企业生产用地、按照由政府“收购以棗整理棗储备棗出让”的运行机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土地,实现土地市场的公平竞争。 天津市城乡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规划设计管理局 天津市土地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调整工业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