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电源建设集资等有关规定的通知
摘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达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32号)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益行 ...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市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达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停止执行买用电权等有关规定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2号)及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益行为的通知》(计价格[1998]2212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停止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济委员会、市三电办公室拟订的〈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家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1983]127号)对限制非生产性用电加价的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北京市电源建设集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源建设集资取费标准的批复》(京政发[1993]17号)对电源建设集资的规定、《北京市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征收北京市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京政发[1993]16号)对征收地方电力建设基金的规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1998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