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210号文“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区,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的情况,对房地产市场交易契税征收问题补充 ...
各区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率[1999]210号文“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区,为了启动房地产市场,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结合我市的情况,对房地产市场交易契税征收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单位、个人购买积压空置的商品房的,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交契税优惠。空置商品房包括普通住宅、高档住宅等,不包括商场、店面、厂房、办公楼、写字楼等。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建成日期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发放合格证所署日期为准。 高档住宅指别墅、度假村、复式住宅、跃式住宅、9层以上(含9层)并设有电梯的高层住宅等豪华住房。 2、个人购买1998年6月30日之后建成(含期房)的普通住宅,可减半征收契税。 单位购买的非空置商品房及个人购买高档住宅的不在此减半征收范围,应按原规定税率征收。 3、住房二级市场交易减半征收契税。 4、土地权属转移契税征收按原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政策从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此时点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准。凡是1999年8月1日起以后(含8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以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附: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