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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3-30 17: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20| 评论: 0

摘要: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促进商品房消费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搞好我市《商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进一步促进商品房消费市场的发育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搞好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从1999年9月1日起,我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工作,由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和济南市房产管理局共同负责。市开发办负责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资格条件的审查,市房管局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核定发放。

  二、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先向市开发办提出预售申请,并提供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四)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五)工程施工合同;

  (六)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七)商品房预售方案;

  (八)需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提交允许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市开发办接到预售申请后,要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察勘,同意预售与否,10日内应给予明确答复。同意预售的,发给《商品房预售审查单》;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审查单》和申报资料报市房管局,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广告,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内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预售广告。

  五、商品房预售时,开发企业必须统一使用建设部和工商总局监制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无效。

  六、开发企业已设定抵押权的商品房不得预售,已预售出的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得抵押。

  七、开发企业应当在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测绘后,及时向预购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申请产权登记过户。

  八、各开发企业接到本通知后,要联系实际,认真付诸实施。凡拟预售商品房,又尚未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限9月底前到市开发办和市房管局申领。为推动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市开发办和市房管局拟于今年10月份对各开发企业贯彻通知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擅自出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无证违法预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依据有关法规,市开发办将降低乃至取消开发资质,收回或不再立项安排新的开发项目;市房管局将吊销已发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不予办理预售房屋的产权证。

  九、章丘、平阴、长清、济阳、商河五县(市)的开发、房管部门可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办理辖区内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工作。市开发办和市房管局在业务上给予检查指导。

济南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

1999年8月25日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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