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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2013-3-30 17:01|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8| 评论: 0

摘要: 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房地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各房地产交易中心 ...


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推动房地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的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各房地产交易中心建立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的公示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房地产经纪企业和执业经纪人经营行为是推进房地产中介服务诚信体系的一项制度建设。建立这一制度有利于抑制房地产经纪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经纪企业自律,维护房地产经纪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目前公示的主要内容为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不良经营行为和执业的不良信誉记录。凡有下列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予以公示:

  1、企业未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而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

  2、从业人员未取得执业证书而执业的;

  3、利用房地产中介赚取差价的;

  4、发布虚假、过时信息的;

  5、买卖成套住房“使用权”的;

  6、自拟合同未向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

  7、出租、出借经纪人执业证书的;

  8、超标准收取佣金的;

  9、以办手续为名,扣压当事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的;

  10、虚拟交易,获取不当利益的。

  三、凡有第二条所列1、2项行为的,以“无证无照”类公示企业名单和无执业证书人员所在企业名单。凡有第二条所列3-10项行为的,并经有关部门处罚的,以“违规经营”类公示企业名单和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号。

  四、为扩大公示的影响力,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不良行为和执业经纪人的不良信誉的公示场所,主要是企业和人员注册所在地、房屋标的所在地、违规行为发生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

  五、公示主要以布告栏张贴书面公告和电子屏幕方式公示,布告栏要设置在交易大厅醒目处,电子屏幕要定时、滚动公布。在交易中心公示的同时,要将公示内容登录“上海房地资源网”站,以便查询。

  六、“违规经营”类的公示期限一般为半年;“无证无照”类实行长期公示,企业补办了备案手续、执业经纪人领取执业证书后,可向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申请取消对其的公示。

  七、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组织下属的市场管理部门、执法监督部门、房地产办事处、交易中心做好对房地产经纪企业不良经营行为和执业经纪人不良信誉的查证工作;查证结果要及时通知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

  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负责与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获知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证的企业不良行为和执业经纪人不良信誉的情况。

  八、上海市房地产经纪人协会要负责定期将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查证的,有不良经营行为的经纪企业和有不良信誉的执业经纪人情况,按本通知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及时组织公示;并向工商管理部门通报公示情况。

  九、本通知自2002年5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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