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
摘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见《内蒙古政报》1996年第10期)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 ...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见《内蒙古政报》1996年第10期)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补贴部分(全额预算及差额预算的差额补贴部分)按规定列入预算。困难企业也要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照服务质量提请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受托银行,原则上委托一家银行办理。此文下发之前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之间原有的协议继续有效,接本文后应按本文精神修定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范围。 三、各盟市要按季将住房公积金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区房改办。 1996年10月16日 |